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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衔接事项解读来了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

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2020年6月3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之日至2020年6月20日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

小安细细研读了此征求意见稿后,对其中对广大客户朋友影响较大的内容总结如下:


登记证持有人

通知内容:

常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信息报告。

简易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资料记录及保存。

解读:在12号令下,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信息报告,由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承担。但7号令下取得登记证的情况下,由登记证持有人承担。7号令下的代理人作为登记证持有人,需要额外关注。


年度报告

通知内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应当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解读征求意见稿中仅列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预计《办法》下危险类物质和简易登记证无需提供年度报告。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

依据 7 号令确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继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并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规定允许用途。

解读:重点环境管理类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后,施行新用途环境管理。


登记证变更

通知内容:

常规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应当按照《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简易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应当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或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解读:现行7号令下常规登记证对登记证持有人名称、量级内数量变更仅需提供相应的说明证明文件即可,无需重新申报。建议广大客户朋友检查下手中新化学物质登记证,若有量级内变更数量的需求,尽早联系我们进行相关变更事项。


7号令下已受理但在《办法》生效前未报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

通知内容:

《办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报,由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尚在办理时限内未能完成正常审批流程等原因,导致《办法》生效前不能取得登记证的,应当按《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解读:现距《办法》生效仅半年,这一规定对现进行中的常规登记项目影响较大。请有关企业或个人6月2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积极反馈意见,也可以将您的意见反馈给小安,我们将代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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