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超过“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范围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
专家解答:不能。“新化学物质登记证”规定了登记证持有人、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的名称、用途和数量等内容。“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至国家环保总局公布该《登记证》记载的新化学物质之日止。
“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和进口该新化学物质,不能超过“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范围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欲超过登记证规定的数量和/或改变登记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和进口该新化学物质的,需为该新化学物质重新进行申报登记。
重新进行申报登记的所有要求与原申报登记相同,已经存留在登记中心的原申报登记的申报资料仍然有效,不需要再次提交,但申报人声明原申报登记的申报资料的全部或部分作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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