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润(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新安润(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Since 2009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
全国服务热线:

400 660 1329

LANGUAGE
新化学物质
新安润(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化妆品原料信息报送

全国人大通过生态环境法典,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共5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242条。《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10部现行法律同时废止。

       一、化学物质管控总体思路
    《法典》第二编第九分编的三十四章专门规定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的内容,明确了国家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要求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均应当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其中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进入环境后,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新污染物更是重点管控对象。
    《法典》规定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判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形势,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调查监测,有效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二、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部门
     针对全国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具体监管部门不仅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被要求加强污染风险管控。
     《法典》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预计后续会有更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台。
      三、化学物质管控措施
    《法典》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等定期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生产、进口、销售化学物质和使用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调查所需的化学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数量、用途、危害特性、排放等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适时调整,明确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要求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实施了二十余年,首次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典》明确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禁止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或者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禁止使用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
       五、处罚措施
     《法典》第五编第二章十一节规定了违反化学物质管控的内容,对于未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限制措施要求,生产、进口或者使用清单中化学物质,以及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均明确了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均涉及可能高达百万元的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停业、关闭。其中违反新化学物质的处罚措施随着法律层级的提高,处罚力度与相应措施与现行部门规章相比,均有大幅度变化。
     (一)违反新污染物控制措施
      未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或者限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生产或者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化学物质,或者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要求
      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使用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与之前执行的12号令对比,不仅处罚额度增长了几十倍,附加的处罚措施也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



全国服务热线:400 660 1329

北京总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A座4层 D10

Tel: +86-010-6471 0683

上海: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800中意国际大厦D308室
Tel: +86-021-3478 3993

E-mail:nar@china-reach.net

在线留言

新安润(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关注新安润微信公众号 化学品法规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