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新规落地!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委托方与受托方责任全解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行为,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边界,保障食品安全。以下为关键要点解析:
一、 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
核心定义: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委托生产,也适用于通过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的食品生产活动。
二、 委托方与受托方资质要求
委托方: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的能力。
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必须包含受托生产的食品。
三、 双方核心责任划分
1. 委托方(品牌方)责任
主体责任: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监督责任:必须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等。
查验责任:必须查验受托方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记录保存。
报告责任: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召回责任: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必须立即召回并通知相关方。
2. 受托方(生产方)责任
生产责任:对生产行为负责,必须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合规责任:不得接受委托方怂恿、强制或变相强制其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要求。
检验责任:必须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
配合责任:配合委托方实施召回,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四、 合同与标签管理
合同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资质、食品品种、执行标准、原料提供方式、监督方式、事故处置及责任划分等。
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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