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登记后跟踪管理要求-备案篇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12号令)及其登记指南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1)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 1 吨的;
(2)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新化学物质备案后,除了有固管中心符合性抽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监管要求,备案后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如下:
总体要求
备案申请人和加工使用者应按照备案情况开展活动。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信息传递
登记后活动报告
无要求。
信息公开
无要求。
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
资料保存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实际使用用途、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向下游加工使用者的信息传递等情况。鼓励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系统。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的,应由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所代理新化学物质的活动记录与资料保存的义务。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负责协调原代理人与新代理人完成新化学物质活动相关资料的转移与交接。备案材料以及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接受环境监督管理
新化学物质研究者、生产者、加工使用者、进口者及代理人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抽查。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应按《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应情形,接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
化学物质进入《名录》
备案的化学物质不能列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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