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登记后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您了解吗?
近期,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会同市固废管理中心组织召开本市履约化学品风险调查暨新化学物质跟踪抽查评估工作推进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新闻链接: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158/20200911/8052d7b98acf43a38420e618d31ee565.html),2020年度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评估工作已启动,将进一步加强新化学物质登记单位证后监管。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陆续对一些企业进行检查,并提出一系列整改意见。有些客户咨询我们如何应对检查、如何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问题等,本文将介绍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责任和义务,并给出企业应对方案。
因现行法规仍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7号令),本文将以7号令的相关法规条款作为依据。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相关条款规定: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即时性或者累积性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加工使用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危险,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报告情况,要求登记证持有人提供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可能存在的新危害特性信息,并按照本办法有关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特性报告和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登记后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
1.【信息传递】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
登记证中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
其他相关信息。
2.【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风险控制措施:
进行新化学物质风险和防护知识教育;
加强对接触新化学物质人员的个人防护;
设置密闭、隔离等安全防护,布置警示标志;
改进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方式,以降低释放和环境暴露;
改进污染防治工艺,以减少环境排放;
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以及加工使用者,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重点风险控制措施】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和加工使用者,还应当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在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期间,应当监测或者估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向环境介质排放的情况。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在转移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设备,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发生突发事件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进入环境,并提示发生突发事件时的紧急处置方式。
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废弃后,按照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4.【禁止转让】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不得将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5.【研发管理要求】
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在专门设施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以科学研究或者以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妥善保存,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置。
6.【活动报告】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活动 30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已向加工使用者转30日内,向固管中心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在每次向不同加工使用者转移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之日起30日内,向固管中心报告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7.【年度报告】
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固管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下列情况:
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 ;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 ;
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同时向固管中心报告本年度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8.【资料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保存十年以上。
9.【注销登记】
登记证持有人未进行生产、进口活动或者停止生产、进口活动的,可以向固管中心递交注销申请,说明情况,并交回登记证。
相关的法规责任如下:
1.【地方处罚事项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生态环境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拒绝或者阻碍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2.【地方处罚事项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按照以上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本次新化学物质检查的重点为登记证持有人的风险控制落实情况,强化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运输、贮存等环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建议企业针对以下事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 统计生产或者经营的化学品种类及名称,特别是使用或疑似使用HBCD/PFOS/汞等履约化学品,要确保按期淘汰或限制使用;
2. 自查新物质相关的应急预案、现场SDS张贴、人员培训、现场应急装备配备、人员防护用品穿戴等一系列的安全、环境和人员健康相关事项,如有不符合项,做相应的整改;
3. 自查是否执行了信息传递、年度报告等制度,是否按照要求保存登记材料和实际活动情况资料等,如有不符合项,做相应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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