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要点
根据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将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整理成下面的几点。 一、管理要求 1、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审批生产或者加工使用该新化学物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 2、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1)登记证中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3)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4)其他相关信息。 3、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不得将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4、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在专门设施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以科学研究或者以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妥善保存,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置。 5、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保存十年以上。 二、风险控制 (一)一般风险控制措施。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风险控制措施:(1)进行新化学物质风险和防护知识教育;(2)加强对接触新化学物质人员的个人防护;(3)设置密闭、隔离等安全防护,布置警示标志;(4)改进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方式,以降低释放和环境暴露;(5)改进污染防治工艺,以减少环境排放;(6)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7)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以及加工使用者,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重点风险控制措施。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和加工使用者,还应当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1)在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期间,应当监测或者估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向环境介质排放的情况。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2)在转移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设备,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发生突发事件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进入环境,并提示发生突发事件时的紧急处置方式。 (3)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废弃后,按照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三、报告制度 (一)活动报告。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活动30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已向加工使用者转移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在每次向不同加工使用者转移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告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二)年度报告。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下列情况:(1)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2)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3)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4)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5)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同时向登记中心报告本年度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四、监督检查 1、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发现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即时性或者累积性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加工使用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危险,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环境保护部。 3、环境保护部可以根据报告情况,要求登记证持有人提供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可能存在的新危害特性信息,并按照本办法有关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特性报告和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五、注销登记 登记证持有人未进行生产、进口活动或者停止生产、进口活动的,可以向登记中心递交注销申请,说明情况,并交回登记证。环境保护部对确认没有生产、进口活动发生或者没有环境危害影响的,给予注销,并公告注销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信息。 六、列入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1、一般类新化学物质自登记证持有人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由环境保护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2、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的六个月前,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 3、环境保护部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实际活动情况报告进行回顾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4、简易申报登记和科学研究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