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号令生效后,7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持有人履行责任大揭秘!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规第五十三条明确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继续有效。《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针对7号令下取得常规登记证和简易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细化了12号令生效后应继续履行的跟踪管理要求,以及申请撤销和变更的登记程序。
由于新旧法规下对登记证持有人责任及义务要求不相同,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仍在有效期内的,依据7号令取得的常规和简易登记证的持有人,未来仍有哪些责任需要继续履行。
基本跟踪管理要求
为保障7号令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有效防控,相关跟踪管理要求的持续落实,公告中明确提出了12号令生效后的跟踪管理要求。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履行新危害信息报告和资料保存义务,物质进入《名录》时如被判定需要进行新用途环境管理,后期如变更用途可能需要重新进行登记。
² 新危害信息报告: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² 资料保存:需要保存的资料包括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用途,以及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情况,保存期至少十年。
² 新用途管理:进入《名录》后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名录》中注明允许用途,进入《名录》后,依然属于12号令管理范围,如变更为《名录》收录以外的用途,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登记证持有人需随时关注登记物质进入《名录》时的公告情况,如登记物质被判定为此类,进入《名录》后如需变更用途,请参照名录中的允许用途,评估是否需要进行登记。其中,公告已明确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物质将在进入《名录》后全部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常规登记物质特殊跟踪管理要求
12号令生效后,物质进《名录》时无需提供5年实际活动报告,取消了重点类物质的每次报告,年度报告的提交范围也缩减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物质。首次报告、信息传递的要求与之前要求类似。
² 首次活动报告:如2020年1月1日前尚未进行首次活动的,进《名录》时间不与首次活动日期关联,新办法生效五年后自动收录到《名录》中,但登记证持有人仍需在首次生产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后六十日内,报告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
² 信息传递:12号令明确规定了需要向下游用户传递的信息,包括登记证号、申请用途;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环境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管理要求。与7号令对比,增加了登记证号、申请用途和环境管理要求,如当时传递的信息没有完全覆盖现有要求,需在未来再次明确传递相关信息,并保留好相应记录备查。
² 年度报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登记证持有人在12号令实施后,仍需每年提交年度报告,直至申报物质列入《名录》。提交时间调为每年4月30日前,持有人提交前将有更长的时间收集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使用信息。
登记证的撤销与变更
² 登记证撤销:公告明确规定7号令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按照1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² 登记证变更:对于需要变更7号令登记证载明信息的,原则上按照12号令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证或者备案。同时,对登记证相关信息变更后不会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明确了简化程序,允许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具体可申请变更的情形如下:
登记类型 | 可变更情形 |
常规 | 1.登记量拟降低的; 2.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的; 3.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号)等标识信息拟变更的; 4.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名称拟变更的。 |
简易 | 1.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的; 2.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获得登记证的,变更后登记量不满10吨,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的; 3.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
附:跟踪管理要求对比及说明表
要求 | 12号令 | 7号令 | 说明 |
首次报告 | 第四十一条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 | 第三十五条 活动报告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活动30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已向加工使用者转移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 首次报告对象与原先范围一致,未进行报告的常规登记证持有人仍需按照要求进行报告,报告时间从三十日内调整为六十日内。 |
年度报告 | 第二十六条 常规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登记的次年起,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 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下列情况…还应当同时向登记中心报告本年度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 仅7号令下登记证记载物质类别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需要进行年度报告,如持有此类型登记证,需要继续按时进行填报,直至物质进入《名录》。 提交时间由原来的每年2月1日前,调整为每年4月30日前。 |
信息传递 | 第三十八条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当向下游用户传递下列信息: (一)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 (二)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要求。 | 第三十条 信息传递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 (一)登记证中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 (四)其他相关信息。 | 信息传递内容根据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7号令未要求简易登记证持有人进行信息传递,根据公告要规定,12号令生效后,简易登记证持有人依然无强制信息传递要求。 |
资料保存 | 第三十九条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用途,以及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情况。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备案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 第三十七条 资料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保存十年以上。 | 常规登记证和简易登记证持有人需要按照要求,继续保存登记相关资料满十年。 |
新信息报告 | 第四十二条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必要时,可以根据评审结果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相应的登记证。 | 第二十六条新特性报告及处理 新特性报告及处理登记证持有人发现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 登记中心应当将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环境保护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意见,采取下列措施:…并予以公告。 | 登记证持有人仍需进行新信息报告,对于风险控制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可能涉及到风险增加,等待主管部门进行评估的同时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减低或消除环境风险, 不能等待评估结果产生以后再采取行动。 |
新用途管理 | 第三十一条 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用途的,或者登记证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用于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 第二十七条 重新申报 (二)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 已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获准登记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变更登记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重新进行申报。 | 物质进入《名录》后,如被判定为新用途环境管理物质,如需变更为《名录》未收集用途,需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
申请列入名录 | 第四十四条 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的规定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或者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 第四十一条 列入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程序 一般类新化学物质自登记证持有人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由环境保护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的六个月前,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 | 简化了进入《名录》的要求,危险类(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无需进行申请,同时报告五年内的实际活动情况,主管部门将按时间公告列入。 进入《名录》时间以首次活动和12号令生效满五年中较早的时间为准。 |
每次报告 | 第三十五条 活动报告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在每次向不同加工使用者转移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告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 此要求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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