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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下药用辅料登记管理要点

继《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146号)(以下简称“146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后,国家药监局于2020430公示了《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药用辅料的管理产生了一些变化。新安润咨询在此汇总征求意见稿下药用辅料登记管理方式要点,供广大客户朋友参考。


一、登记范围

§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各类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所用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包括包装系统及不直接接触药液的功能性配件)以及补充申请涉及变更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应在登记平台登记,也可与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即对不强制生产企业对药用辅料进行登记,在制剂注册申请时提交申请即可。

相对现行56号文下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辅包研究资料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对药用辅料登记操作要求更具灵活性,给企业更多的选择空间。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已在食品、药品中长期使用且安全性得到认可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用法用量及功能属于常规使用范围情况下,可简化资料要求,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在制剂申报资料中列明产品信息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4)。药品审评中心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的审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应技术资料。该类品种名单由药品审评中心适时更新公布。”

    即对现行56号文下2.2-2.4类国内外药典已收录的非高风险辅料、3.1类和3.2类企业自主选择是否登记,在制剂注册时可简化药用辅料登记资料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二、登记人

§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

即境内企业登记时直接作为登记人,境外企业需指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代理。此项与现行56对比并无大的变动。


三、 登记管理

§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在辅料登记备案查询上,请注意

同一原辅包产品仅可存在同一登记号,对不同质量标准可以存在不同登记号。


四、 登记人责任

§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原辅包登记人负责维护登记平台的登记信息,并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境外原辅包企业及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共同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即对保证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落在登记人和/或代理人头上,更具针对性。此项与现行56号文一致。


五、 登记后管理

年报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原辅包生产企业应在原辅包通过技术审评后每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向药品审评中心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产品变更及相关研究资料,如无任何变更应提供相关声明。原料药须说明变更后是否进行了变更申请及相关情况。药用辅料和药包材需提供相关的变更研究资料,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要求详见附件1-2)。原辅包生产企业如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登记平台将不再公示该登记号。

此项将年报主体定为生产企业,且明确提出不按时提交年报的相应处罚措施即不再公示该登记号。相比现行56号文下年报主体为登记人且无明确惩罚措施,可执行性更进一步。

已上市制剂中药用辅料变更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已上市药品制剂变更原辅包来源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相关注册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如制剂拟使用的原辅包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应向国家局提出申请,经与制剂进行关联审评后根据审评结果更新原辅包标识”


对制剂中变更后药用辅料未经过关联审批的,“I”状态的药药用辅料,规定应进行关联审评审批。

 

综上,在征求意见稿下药用辅料管理做出了一些变动,主要集中在企业可选择进行药用辅料登记或与制剂关联审评时再提供相应材料;国内外药典已收录的非高风险药用辅料或做食品药品已长期使用并具有安全性的药用辅料免于登记且在制剂关联审评阶段要求提供的资料简化;对登记人、代理人和/或生产企业的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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