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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了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关于其实施细则,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

8月17日,生态环境部终于发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

指南是《办法》实施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具体实施要求。本指南主要包括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聚合物特别规定和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重新登记、登记证变更、撤回与撤销以及登记后跟踪管理等方面内容。

新安润咨询针对业界普遍关注的内容做了梳理和解读,希望和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


登记范围

明确原料药、农药原药,不适用《办法》。

已列入《名录》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化学物质,需进行登记;

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属于新化学物质的,需进行登记。


申请人

申请人是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主体,为登记证持有人。代理人不再作为登记证持有人。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 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已列入《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登记类型

常规登记: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0 吨以上;

简易登记: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不足 10 吨;

备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 吨的;

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要求不属于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

登记后活动报告

首次活动报告:登记证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在首次生产活动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

年度报告:常规登记证上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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