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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豁免办理进出口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仓储、运输等过程中用于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或者化学助剂等物质。由于这些化学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其进出口管理也十分严格。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2023年12月28日,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六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服务管理措施的公告》,该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公告明确,对于含γ-丁内酯低于一定比例的光刻胶,感光液,打印墨水等产品,企业可根据符合的条件,豁免办理进出口许可。


详细公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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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γ-丁内酯含量低于60%(含)的光刻胶、聚酰亚胺取向液、稀释剂、感光液、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免于办理进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二、γ-丁内酯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免于办理进出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经营、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三、相关企业要提高禁毒守法自律意识与合规能力,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做好上述产品的进出口、出入库、存储、生产耗用、报废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有关台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坚持诚信经营,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γ-丁内酯易制毒化学品含量,自觉履行进出口管制责任和义务。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监管,强化对进出口、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管局
2023年12月5日



此外,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对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公告明确了《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出口。混合物包括: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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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豁免规定

也就是说,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这些豁免产品主要涉及一些特定的化工产品、医药中间体和科研用品等。政府通过优化服务管理措施,旨在提高企业的合规效率、降低合规成本,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豁免产品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法使用和流通。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并不意味着放任。政府仍然会加强豁免产品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法使用和流通。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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