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正式发布和实施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及现有化学物质资料登记办法”
本月23日,台湾地区正式发布关于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及现有化学物质资料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公告,根据该公告,该办法已于11月26日正式实施。
相较于以前的修正草案,正式发布的“登记办法”再次延长了现有物质标准登记的截止期。经过多次讨论后,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将这一日期定为2024年12月31日。
根据新“登记办法”,以下两种物质被豁免:
• 管制性化学品
指《管制性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许可管理办法》中列出的管制性化学品(共19类物质)。
• 关注化学物质
指毒性化学物质以外的化学物质,基于其物质特性或其他相关民生消费议题,经主管机关认定并公告的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风险的物质(一氧化二氮(笑气)、硝酸铵、氟化氢)。
根据新“登记办法”, 各类别的登记及数据保密有效期统一为5年,另外,新化学物质纳入现有化学物质前后数据保密有效期总和上限为15年。
根据新“登记办法”,对于需要提交危害评估和暴露评估的现有物质标准登记(第二级到第四级),在提交资料申请登记码时,企业可以先不提交危害评估和暴露评估的内容,待获得登记码后再补充相关内容。
若企业制造或进口的现有物质属于限定场址中间产物,则不需要进行现有物质标准登记。
考虑到企业保存资料的困难,台湾主管机关已有资料保存系统,因此新“登记办法”免除了企业保存申请资料的义务
因计划增加登记资料补正次数、延长登记案件审核时间,登记周期有可能会被延长,因此,新“登记办法”取消了对补正次数和审核时间的修改。
目前来看,新“登记办法”充分考虑到了企业在准备登记资料时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做了上述的修改和调整,给了登记企业足够的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因此广大的登记企业可以充分规则,调整登记计划,选择最合适的方案完成台湾新化学物质及现有化学物质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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