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021年9月1日,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将正式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新安法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而言,新安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新安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新安法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新安法也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广度和时间跨度,加重了违法责任。
新安法对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等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增加,同时采用了联合惩戒方式,即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对于严重违法被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也是在大大加重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实施行业禁入,“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原《安全生产法》下规定了从二十万元至两千万元的罚款区间。《修订案》将罚款下限从二十万元提升至三十万元,还引入了上限突破机制,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上述罚款区间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企业处以罚款。如果主管部门运用该条上限突破罚则,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处罚可达1亿元。
《修正案》首次在《安全生产法》项下引入了“按日处罚”机制。企业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如拒不改正,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安法新增一些处罚事项,如第九十七条,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第九十九条“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第一百零一条,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的、以及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控中的违法事实;第一百零三条高危行业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现象;第一百零七条,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等。
新安法普遍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数额,粗算有8处罚款增加1倍以上,只有第一百零二条取消了发现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对于单位的罚款,增加了对于造成隐患责任人的处罚数额。
将原安法中大量的逾期未改正、拒不执行以及可以处的罚款前提全部改为违法行为发生以后直接罚款,粗算共有八处这样的表述;同时新增的四处违法罚款也是发现违法事实后的直接罚款。至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全部是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处以罚款。而不是以逾期未整改等前提,也没有“可以”“不可以“的选择项。
对于违法行为新安法采取了更加整改要求,对于违法后拒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安全无小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失信”风险。主管部门将记录企业的违法行为,将其纳入违法行为信息库,并将重大违法信息向相关行业、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披露。此外,企业还将可能因“失信”而面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保险费率等不利后果、相关人员可能面临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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